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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3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03
  • 【生效日期】2009-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3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38号

关于防止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甲型H1N1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署2009年5月2日紧急通报,在加拿大阿尔伯塔省一个养猪场的监测中发现了甲型H1N1亚型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为防止猪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输入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猪及其产品,经甲型H1N1亚型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非法入境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加拿大发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省自动列入禁止进境名单,依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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