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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30
  • 【生效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为认真落实“质量和安全年”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根据2009年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和《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将组织开展对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的专项监督抽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与范围
本次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粮食加工品、食用菌、蔬菜、水果、茶叶。粮食加工品、食用菌等有机产品重点检查黑龙江、吉林和辽宁等三个省的生产企业和相关经销单位;蔬菜、水果、茶叶等有机产品重点检查浙江、江苏和福建等三个省的生产企业和相关经销单位。
二、检验单位和产品抽样
粮食加工品、食用菌等有机产品的抽样和检验任务由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承担;蔬菜、水果、茶叶等有机产品的抽样和检验任务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负责承担。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检验经费由国家认监委提供,有关质检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检查产品的抽样由承担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自行到检查范围内的省份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以买样的形式取得。
各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检测机构的抽样工作。检测机构所在省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有机产品的抽样工作,帮助检测机构协调解决抽样和买样问题。
三、抽样方法、数量和检验判定依据
(一)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应当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应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见附件1)要求进行。
(二)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向被检单位出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查委托书》和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并详细填写抽样单。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和后续处理
(一)请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在9月30日前,分别将所负责抽检有机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原件各一份、《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符合性统计表》、《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产品检测数据统计表》及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情况分析报告报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同时报电子版)。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抽查认证产品行业概况、抽查工作情况和各类产品检测结果综述、不合格原因分析,产品质量较好、较差企业名单及认证监管改进措施建议等。
(二)对于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伪造、冒用、超范围、超期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此为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抽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机产品,应在发现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向生产企业属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认证机构进行通报并部署查处事宜。
(三)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度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09]6号)要求,将相关查处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认证机构积极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国家认监委联系人:王茂华、杨志刚
联系电话:010-82262708 82262765
电子邮件:wangmh@cnca.gov.cn
传真:010-82260757
附件:1.各类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2.抽样文件格式
3.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符合性统计表
4.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产品检测数据统计表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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