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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9〕19号
  • 【发布日期】2009-04-24
  • 【生效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哈政综〔200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等有关就业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下列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以下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为3年。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能够自行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可直接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贴息政策的,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7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未达到30%的,可按照安置人数予以一定数额贷款。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四)鼓励灵活就业。对2008年、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哈市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新增加的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6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非“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30%的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待遇可保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型服务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七)建立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在落实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和实施“六个一百”项目建设过程中,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增加就业的数量;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各级政府要围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生活服务等新领域,开发就业岗位,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九)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

三、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管理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平等对待、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加强各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依法开展职业中介等就业服务活动,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信誉和服务质量定期评估和公布制度。

(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村设劳动保障协理员,逐步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二)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免费发放《登记证》,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核发证件的所在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管理。

四、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三)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实施职业技能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加快组建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加大大中专毕业生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加强就业前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五)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继续开展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对2007年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再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体系,统筹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标准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为重点,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十七)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十八)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十九)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返乡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多渠道及时发布。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企业招用农民工在哈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企业招用农民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农合医疗,并享受特殊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不在此范围内)。外地就业并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哈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二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农民工就业援助中心作用,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做好农民工返乡的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职业介绍、信息交流、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维护权益等就业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十一)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要重点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开展好再就业援助活动,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等专项服务,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尤其是开发公共卫生保障、公用设施维护、托老、护幼等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加强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之日起1个月内使其就业,实现动态为零的目标。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

(二十三)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把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申领最低生活保险金与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要将享受失业保险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来,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促进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改善创业环境,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四)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制订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和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

(二十五)改善创业环境。全面落实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大学生创业园,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租赁费减免的经营场地和指导服务,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

(二十六)强化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的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搭建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信息、项目开发与推介、开业指导、创业政策咨询与协理、企业经济管理指导和法律维权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十七)加强创业政策扶持。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有关部门要将其按规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实施减轻企业负担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二十八)贯彻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相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用工岗位。在2009年4月至12月期间,市区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其中失业保险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单位缴费部分的50%;工伤保险在原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5%―20%;生育保险费率降低0.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17%。对经审核确定为“困难企业”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度内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十九)实行企业集中裁员报告制度。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停产整顿、濒临破产进入清理整顿期间裁减人员,均实行批量和年度总量控制。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制订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向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说明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方可组织实施。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十)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从2009年至2010年,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或转业转岗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的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对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费不足的部分,经批准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九、强化政府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市)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及时协调调度,推动和促进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局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努力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十二)健全目标责任制。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促进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作为稳定就业局势的主要任务,明确目标、分工和责任,逐级分解,开展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十三)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积极扩大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努力为全市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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