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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61号
  • 【发布日期】2009-04-24
  • 【生效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洛政〔2009〕61号)




2005年以来,全市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拼搏、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为树立榜样、弘扬先进,经单位推荐、民主评议,市政府决定授予蔡红军等220名同志洛阳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保持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取更大的成绩。市政府号召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和劳动群众,认真向受到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学习他们励精图治、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甘于奉献的先进思想,学习他们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严于律己、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的优秀品德,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奋发图强,扎实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9年洛阳市劳动模范名单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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