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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2009〕19号
  • 【发布日期】2009-04-24
  • 【生效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

(青政〔2009〕1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已实施四年。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咨公司对三江源生态工程进行了中期评估,认为该工程自实施以来在省级有关部门、项目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工程建设总体进展良好,取得成效。但在移民社区管理、减畜禁牧、后续产业培育、项目运行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落实中期评估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工程管理,健全工程运
行机制,切实解决移民社区管理、后续产业培育、减畜禁牧等紧迫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一项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生态工程。实施好这个工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也是青海对国家、对中华民族承担的重大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
明确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调查研究,主动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要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州、县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政府领导责任制。州、县三江源办公室是同级政府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三江源办公室建设,配强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江源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好工程前期、计划提出、督促检查、竣工验收
等全过程的协调和督察职责。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其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三)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区州、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密切配合,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县三江源办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6月上旬前分别上报省三江源办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在6月底前将各地区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与省三江源办进行衔接,共同研究提出下年度全省项目计划,并由省
三江源办公室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省三江源办公室同时反馈给各州、县和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7月底前省三江源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审查,8月中旬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国家来年初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各州、县和省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当年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4月底必须正式开工建设。

(四)加强项目督促检查。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工作组和各级三江源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报账制和公示制,切实按照已制定的八个管理办法和细则及行业规章来抓管理、促建设,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省、州、县三江源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间和工作质量要求,主动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省三江源办公室对省级实施项目组织监督检查,对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建立健全通报制度,省三江源办公室要每月初召开三江源工程进展通报会,及时将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

(五)强化项目后期管理。通过省级验收的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对基础设施和可以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的设施、设备、物品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管护单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工程建设效益。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

(六)切实实施好生态移民工程。今后生态移民主要在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牧民中安排,全面完成《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生态移民任务。安置地主要选择《总体规划》中确定的23个小城镇内,充分利用小城镇现有水、电、路、卫生、教育等公共设施;需要补建和完善的,在统一规划下进行补建和完善。进一步完善其余41个移民社区建设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移民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各
项服务能力的形成,完善社区功能,逐步将其培育成为宜居且有发展条件的小城镇。同时,移民要与退牧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移民与退牧挂钩制度,切实实现草畜平衡,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七)认真实施黑土滩治理工程。省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在认真组织实施黑土滩治理项目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沟通,在黑土滩治理工程原有建设内容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投资,增加草原鼠虫害治理和草场围栏项目,切实提高治理效果。

(八)加强科技支撑工作。省科技厅要切实履行好科研课题牵头职责,严格按规划要求,认真做好科研课题项目的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强化项目跟踪管理;要组织好三江源论坛,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完成一批生态保护专题研究成果,加快科研课题成果转化。省发展改革委要从应用科学研究入手,切实安排三江源生态工程建设急需解决的研究课题,着力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生态功能提升、生态产
业发展以及提高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的科研课题。各科研课题承担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关键技术攻关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的资金支持,加大科研人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力度,不断提高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科学研究水平。

(九)加强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省环保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单位的职责,省农牧、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三江源生态监测规范和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统一,努力实现监测成果共享。省环保局要加快三江源生态监测体系建设,认真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测与生态系统变化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努力为项目验收和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综
合试验区提供科学有效的基础数据与技术支撑。省级财政要落实三江源生态监测体系和评估体系的运行费用,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省三江源办要全面加强对生态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生态移民社区管理

(十)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组织。加强对生态移民社区的管理,是维护移民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巩固生态移民成果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项目区各级政府要尽快负责建立健全社区管理组织机构。三江源区生态移民社区或新村,不论是跨县或跨州安置的,还是本县内安置的,都要按照有关程序,尽快组建社区管理委员会或牧委会。迁入城镇的要组建社区管理委员会,迁入自然村落的要组建牧委
会,并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十一)切实解决好生态移民困难群众生活。三江源生态移民大多迁往城镇,生活成本大幅提高,加之生态移民普遍缺乏从事非牧产业的劳动技能,后续产业发展滞后,就业渠道狭窄,增收路子不广,致使部分生态移民群众生活出现了困难。各级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入移民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保障生态移民正常生活。在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前,要多渠道筹
措资金,对人均收入低于全省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生态移民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同时,适当提高生态移民家庭燃料补助标准,切实解决三江源生态移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确保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顺利推进,促进三江源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十二)加强对移民社区的管理。结合牧区乡镇综合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区别对待、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移民社区归属管理工作。对迁入县城或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移民社区纳入城镇管理,比照城镇居民享受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离县城或乡(镇)政府较远的移民社区或新村,纳入所在乡(镇)统一管理。减畜、禁牧工作仍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饲料粮及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等工作暂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移民草场仍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建设,草场承包经营权继续保留,迁出地各级政府或牧委会不能重新分配或转让使用权。

四、积极扶持生态移民发展后续产业

(十三)积极扶持生态移民发展后续产业。迁入地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和培育生态移民后续产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深入研究,制定扶持措施,因地制宜地引导和扶持群众发展生产。采取特殊有效的方法,加大青壮年的劳动技能培训力度,组织搬迁牧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努力增加工资性收入。立足当地资源,组织和引导群众采挖虫草等中药材,适度发展中藏药材采集业。强化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生态
移民社区通过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牧区畜用暖棚建设等项目,加大畜棚和养殖小区建设;加大饲草料种植,大力推广舍饲养殖技术,扶持引导群众发展舍饲畜牧业。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群众自主创业,拓宽就业门路,多渠道增加收入。省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扶贫、科技、就业等部门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要向三江源生态移民区倾斜,大力支持移民社区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设施畜牧业、牛羊育
肥、科技培训、阳光工程等项目,不断加大对后续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省水利、交通、建设、教育、卫生、广电、电力等部门要加强移民社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为培育后续产业创造条件。

(十四)建立生态移民创业基金。为鼓励和扶持生态移民发展后续产业,增加收入,由省级财政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建立生态移民创业基金。生态移民创业基金专门用于生态移民自主创业,开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后续产业;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对移民辐射带动能力,努力提高生态移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吸纳更多的生态移民就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三江源办等部门制定三江源生态移民创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五、建立健全退牧还草工程草畜平衡保障机制

(十五)认真做好减畜禁牧工作。项目区州、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减畜禁牧相关制度及政策,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青海省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减畜禁牧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区以草定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退牧还草工程减畜禁牧工作实施细则”、“禁牧草场及其设施管护办法”和“补播草地管护管理
办法”,切实做好减畜禁牧和草场管护与利用工作。减畜工作要与转变生产方式、完善生产设施、实行科学的轮牧、加快牲畜周转、发展半舍饲畜牧业等有机结合起来。饲料粮补助与减畜禁牧挂钩兑现,对没达到减畜禁牧目标的牧户相应扣除当年饲料粮补助。要根据三江源地区的草场结构、植被盖度等生态状况,采取禁牧、限牧、休牧、轮牧等多种措施,合理确定载畜量,多途径减轻草场压力,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十六)加强对减畜禁牧的监督检查。省、州、县三级草原监理部门要有效开展以草定畜、减畜禁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公示通报工作。州、县政府要加强草原监理工作力量,充实监理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以草定畜、减畜禁牧工作的正常开展。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牧委会要加强草场的管护,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主要由生态移民组成的草场管护队。草场管护队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州、县草原监理站要加强对草场管护队的业务指导工作,切实增强依法管理水平。项目区各县政府要完善草场管护工作责任制,将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禁牧草场及其设施管护工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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