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西北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国家放射性废源集中贮存库有关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375号
  • 【发布日期】2009-04-23
  • 【生效日期】2009-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西北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国家放射性废源集中贮存库有关问题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西北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国家放射性废源集中贮存库有关问题的函

(环办函〔2009〕375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西北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已试运行近10年;同时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国家放射性废源集中贮存库已开始试运行并接收废源,由于这两个单位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还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验收和运行有关准备工作尚未完全落实、进展缓慢,为及早实现西北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国家放射性废源集中贮存库正式运行,请你公司按照有关法规和我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批复的要求,尽快组织完成和落实以下有关工作:

一、完成西北处置场申请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和完善接收和处置送贮废物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完善处置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方式、加强对处置场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处置场内外的环境监测、加强接收废物的审核能力等工作。

二、2009年6月底前,制定西北处置场废物和国家放射性废源集中贮存库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并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请尽快完成国家放射性废源集中贮存库验收准备工作,申请环保验收。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