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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103 号
  • 【发布日期】2009-04-21
  • 【生效日期】2009-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9〕103 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泰县污水处理厂(东区)项目涉及调整补划部分基本农田保护区问题的请示》(漳政〔2008〕1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长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补划方案,将14公顷土地(其中基本农田13.6002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长泰县及武安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长泰县调整基本农田13. 6002公顷(片号:35062509036),在本县补划基本农田2片,片号:35062509054、面积8.6公顷,片号:35062509055、面积5.0002公顷。你市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由长泰县对调整及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公告,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资料的归档报备工作。项目建设应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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