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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99号
  • 【发布日期】2009-04-17
  • 【生效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厦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00九年四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意见的通知》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厦门市在构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中“做示范、当榜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发挥教育在对台交流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重要性

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就是要在“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建设中,发挥教育在两岸人民交流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开展厦台之间的校际交流、人员交流、项目合作和文化交融等内容和形式,增进与台湾教育界的相互了解,加强合作,共创双赢,增进台湾青少年对祖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开创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新局面,在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上“做示范、当榜样”。

二、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㈠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两岸关系发表的重要意见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对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全局,充分利用两岸关系发展发生重大变化的机遇,寻找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力求厦台教育深入交流有新的亮点,力争教育合作先行先试有新的突破。

㈡实施目标:以拓展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为目的,推动两岸教育界的人员交流和项目合作。

三、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主要任务

㈠务求实效,扩大厦台教育交流

1.加强两岸院校的沟通与交流。持续办好在两岸轮流举办的“海峡两岸百名中小学(职业学校)校长论坛”,把论坛建成在两岸之间具有广泛代表性、广泛参与性和广泛影响力的中小学(职业学校)校长交流平台。继续推进厦台院校之间结对子,建立校际协作关系,开展校与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师生交流。

2.配合市委基层党际交流,积极做好与台中市的教育交流工作。继续巩固和发展厦门双十中学与台中市双十国中、厦门实验小学与台中光复国小、厦门电子职业中专学校与台中慈明高中的校际协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鼓励更多的厦门院校与台中院校建立校际协作关系。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厦门与台中校长、教师、学生的双向交流互访。

3.结合区位优势,全面开展与金门的教育交流。实现厦门院校与金门院校的全面对接,建立校际协作关系。广泛开展厦金院校间的艺术、体育、科技交流活动,以厦门院校的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校园三节”为依托,举办以文艺表演、体育比赛、科技竞赛、集邮、书画比赛等为主题的活动,邀请金门院校参与。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厦金教师、学生之间定期、长效的交流互访。

4.吸引台湾大学生来厦就读。充分发挥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对台单独招生的优势,吸引台湾学生来厦就读本科、硕士、博士。同时,鼓励和支持民办高职院校在教学和管理方面创造条件,开展招收台湾学生工作。

5.扩大厦台院校之间的人员互动交流。拓展交流渠道,建立长效的厦台职业院校以及中小学交流互动机制,每年分期分批组织我市职业院校以及中小学校长赴台访问,实地考察学习台湾的人才培养模式、办学体质、教学和管理方法。邀请台湾公立和私立院校校长访问我市,重点邀请台湾知名职业院校以及中小学校长前来交流办学经验;进一步加强厦台院校之间的人员交流,每年分批组织教师和研究人员赴台交流、讲学和开展合作科研,定期邀请台湾高校和知名学者前来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

6.加强厦台民间教育团体的交流。充分发挥市教育学会、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市教育基金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继续加强与台湾民生文教基金会、台湾民雄文教基金会、台湾省教育会等民间社团组织以及教育界知名人士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拓展民间交流渠道,利用民间团体开展对台交流的独特优势,积极组织我市教育界人士赴台考察访问,开展各种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间交流活动,增进两岸教育界人士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㈡先行先试,深化厦台教育合作

1.进一步拓展厦台合作办学。重视厦台教育资源的互补性,着力引进台湾优质教育资源,重点在紧缺、空白和急需的学科和专业上与台湾高校合作办学,支持我市高职院校与台湾高职院校共同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台湾高职院校知名教授、研究人员来厦讲学。

2.推动我市学生赴台学习。鼓励和支持我市职业院校与台湾职业院校实行专业对接,选派学生赴台进行短期学习,推动我市高中学生赴台学习全日制课程工作,以选送学生赴金门高校学习为试点,推动我市学生赴台学习。

3.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办学,创新职业教育合作模式。通过项目带动,支持职业院校与台资企业开展多载体、多形式的校企合作项目,订立校企合作协议。引导台资企业以不同的合作方式,参与我市职业院校的办学和职业教育集团的运作,联合举办专业、联办职业技能鉴定站、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及推广、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创造职业院校与台企合作示范性实训基地。

㈢搭建平台,推进厦台青少年交流互动

1.搭建交流互动平台。以厦台学生夏令营为载体,开展以寻根溯源、文化传承等为主要内容的厦台学生主题夏令营活动。支持高校举办厦台高校学生教育、科技、文化等主题夏令营,推动中小学积极开展厦台中小学生文体艺术夏令营活动。以厦台青少年文体交流活动为载体,开展两岸学生同台演出、同场竞技活动。分批组织职业院校和中学生体育和艺术团组赴台进行体育比赛或艺术巡回演出,邀请台湾高校和中小学的学生体育和艺术团前来我市学校访问。通过夏令营、“手拉手”结对子、文体交流等活动形式,建立多样化的联系沟通渠道,增进台湾青少年学生对祖国大陆和家乡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2.拓展交流合作领域。以闽南文化为契机,以两岸中小学友好学校为载体,推动我市中小学与台湾同层次的学校扩大交流与合作,加强厦台中小学之间的校际交流和师生来往,开展教学观摩和教学交流活动,争取每年有2-3所中小学与台湾中小学建立实质性的友好学校。继续办好“相聚厦门?两岸青少年交流周”活动。组织厦门市中小学管弦乐团赴金门、澎湖交流演出。

㈣营造环境、强化对台教育服务工作

1.完善措施,满足在厦台商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10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教育交流合作的意见》(厦教局综〔2006〕6号)、《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台湾学生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费的通知》(厦教局办〔2006〕4号)、《厦门市教育局市台办关于印发〈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厦门外国语学校招收台生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教局综〔2006〕18号)的精神,推动和督促各校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台商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做好台商子女入学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力度,做好在厦高校台生工作。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台办等相关部门,探索制订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厦就业政策,拓宽台湾学生在厦就业渠道,推动高校加强在校台湾学生就业指导。进一步完善台生管理服务体系,强化对台生的管理服务意识,完善台生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台生入学、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实施厦台交流与合作工程的保障措施

㈠组织保障。对台教育工作是全市对台交流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各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将对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对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对本地区对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切合自身实际的对台交流与合作计划和措施,扎实推进对台交流与合作工作,提升对台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整体水平。

㈡政策保障。采取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寻求与台湾院校的科研合作,引进、转化应用台湾科技成果。对能够引入重大科研项目,共同开发科技含量高、带动示范作用强、经济效益好的科研项目的个人,要给予宣传和表彰,学校在科研和教学工作量的安排上给予倾斜,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对台合作科研的积极性。

㈢经费保障。市教育局在年度预算中设立对台教育交流专项经费,对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高层次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合作办学项目、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给予专项经费支持,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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