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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龚成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 〔2009〕 9号
  • 【发布日期】2009-04-10
  • 【生效日期】2009-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龚成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龚成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

(黔府发 〔2009〕 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7月26日,遵义监狱发生一起罪犯暴力袭警案件。该监干警龚成同志坚守岗位,不怕牺牲,赤手空拳与罪犯展开殊死搏斗,在头颅、胸腹等身体多处负伤的情况下,凭着坚强的意志,将罪犯牢牢控制住,为彻底粉碎罪犯袭警冲监脱逃阴谋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龚成同志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多次受到表彰,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监狱的安全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激励广大政法干警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勇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给龚成同志记一等功。
全省各条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向龚成同志学习,发扬忠于职守、不畏艰难、无私奉献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为构建和谐贵州,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做出新的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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