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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9]38号
  • 【发布日期】2009-04-09
  • 【生效日期】2009-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9]38号)




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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