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扶持意见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55号
  • 【发布日期】2009-04-08
  • 【生效日期】2009-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扶持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扶持意见

(洛政〔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推进特色突出的文化强市建设,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扶持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市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和文化企业发展,扶持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和优秀文化企业。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组建市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市财政先期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多渠道融资,重点投资有前瞻性的文化产业项目,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引导作用。

(三)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后,财政继续给予扶持。转制后,原有的事业费仍按原渠道继续拨付,保持5年不减,以增强转企文化单位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5年后视情况另定。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四)为扶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活跃和丰富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市、县两级财政采取补贴方式,保障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服务。按照我市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市级艺术表演团体每年为全市城乡群众和驻洛部队提供非营利性演出,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并做到补贴额度逐年增加。各县(市、区)要出台相应政策,支持本级艺术表演团体下乡入村为群众演出,本级财政补贴视各县(市、区)人口多少,每万人每年政府购买补贴场次不得少于2场,并列入年度考核指标。

二、科学安排文化用地

(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对文化产业用地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六)将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活动室等纳入社区服务用房,列为规划控制的重要内容。做好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活动室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七)目前已改制文化单位或新注册文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参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2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文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八)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安装费收入,2010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九)对我市列入改制的文化企业,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冠名形式(重名的除外)。允许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一次性出资难以到位,用土地、房产等作为注册资本(金)的,允许分期出资在2年内到位(货币出资应达到注册资本的30%)。

(十)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十一)经营范围中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改制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且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改制登记时,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除外。

四、做好劳动保障和人员分流安置

(十二)完善转企改制文化单位的社会保障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3号)规定的享受退休(含提前退休)政策、参加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5年过渡期退休人员补贴计算等,基准时间由“2006年6月30日”调整为“改革方案批准之时”。各相关单位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十三)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转制企业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四)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本意见有效期5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