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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9年2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03
  • 【生效日期】2009-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9年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9年2号

关于出口美国全地形车(ATV)有关事项的通告




近期,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CPSC)就《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有关规定做出通报:自2009年4月13日起,除非全地形车的制造商或分销商已向CPSC递交所经营的全地形车产品的安全行动计划并获得批准,且遵守所批准的安全行动计划和美国标准(ANSI/SVIA 1-2007)的要求,否则在美国,该类全地形车产品的进口或销售均属于非法。2008年8月13日之后提交的安全行动计划必须获得CPSC批准(http://www.cpsc.gov/businfo/intl/section232ch.html)。同时,大多数青少年用全地形车还必须符合CPSC关于儿童产品的新要求。另据了解,按照《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规定,全地形车还需具有相应标签(证明符合标准、标明制造商或进口商或私人标签者、所遵守的安全行动计划等)。

为减小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的影响,避免2009年4月13日后,我国出口的全地形车因不符合美国CPSC的要求而被美国口岸部门退运或销毁,现将全地形车(HS编码:8703101100)出口美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出口企业须高度重视美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继续跟踪美国官方要求,在产品出口前做好自我检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有关详细内容,可在美国CPSC的官方网站www.cpsc.gov上查询。浙江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美国标准ANSI/SVIA 1-2007进行了研究,并在其网站(www.jh.ziq.gov.cn)提供了中文参考译文,可供各企业参考。

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帮助企业了解有关规定,同时还需向各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帮助企业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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