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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卫生部、公安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30
  • 【生效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与公安部门的衔接配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附件:《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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