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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房地产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41号
  • 【发布日期】2009-03-27
  • 【生效日期】200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房地产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房地产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09〕41号)




2008年,全市房地产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目标,抓创新,谋发展,大力发展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使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我市房地产业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经研究,决定授予市房产管理局等10个单位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西工区人民政府等5个单位为物业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市房产管理局等7个单位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分别授予金成生等23名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开拓创新,无私奉献,为加快房地产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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