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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发[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3-27
  • 【生效日期】200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开发区统筹区域发展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新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蒲河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下放管理权限。为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二、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开发区享受政策的区域范围。

三、开发区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不搞对口设置,在市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的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报市编委备案。

四、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沈阳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地区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开发区管委会享有一级土地开发职能,负责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享有市级土地储备交易权限,负责确定区域内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土地资产处置和登记发证等项工作。

六、开发区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优先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保障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开发区用地占补平衡纳入全市统一计划。

七、开发区管委会享有所属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

八、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市级房屋拆迁管理职权。

九、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环保审批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地方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按管理权限审批进区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颁发排污许可证,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报市环保局备案。

十、开发区管委会享有部分市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区域内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廉租房租金指导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域内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及注销初审权,代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十二、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域内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灵活的用人和收入分配机制,入区人员档案封存,出区时双向选择。可自行引进和聘请高端人才,享受市级有关政策。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报市人事局备案。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级别的资格评审。

十三、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域内劳动用工管理权限,负责属地企业非标准工时审批管理。

十四、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工作。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十五、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中等教育层次教育网站和网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审批和监督管理,按市统一编码办理办学许可证。

十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对开发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光电信息、文化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空间布局和产业定位,对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引导和调节,提高开发区产业发展聚集水平。

十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规定,并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向企业公布收费的法定标准和依据,杜绝乱收费行为发生。

十八、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开发区内实施行政执法时,应通知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执法。

十九、市政府绩效考核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对开发区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符合开发区特点、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二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的相关权限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加强依法监督和业务指导。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行政和法律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规范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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