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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 〔2009〕 28号
  • 【发布日期】2009-03-27
  • 【生效日期】200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9〕 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发展较快,目前已拥有84家县(市)级联社、4家农村合作银行,网点遍及城乡,成为全省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2008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占省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的96%以上,并承担了全省99%的涉农补贴代理兑付任务,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农村信用社扶持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农村信用社还存在开户限制等问题。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在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对农村信用社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歧视政策,积极引导农业、林业、水利、供销、水产、农村医疗、保险等部门将涉农资金到农村信用社开户;除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规定外,不得对各级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医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类专项资金、煤炭企业风险抵押金等在农村信用社开户设置限制政策,对已经在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转出或销户。要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涉农项目,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领域。要把农村信用社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四、农村信用社要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按照“取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的要求,大力组织资金,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功能,尽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要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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