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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认可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9〕29号
  • 【发布日期】2009-03-25
  • 【生效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认可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认可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函

(国核安函〔2009〕29号)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阳核电项目一期工程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备案的请示》(山核设发〔2009〕11号)和《关于上报〈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补充说明的报告〉的报告》(山核设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为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2005年我局分别就其厂址选择阶段的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了审查意见书(国核安发〔2005〕57号和环审〔2005〕713号),并要求待堆型最终确定后进行复核。

现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已确定采用AP1000核电机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进行了复核审评,认为确定采用AP1000机型对早期厂址适宜性的评价结论不构成影响,决定认可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在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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