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14号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14号
  • 【发布日期】2009-03-23
  • 【生效日期】2009-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14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14号

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科学性,规范测试机构的操作行为,提高新化学物质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对国际间通用测试方法、测试数据和管理体系的互认和应用,根据我部《关于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22号),按照《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155-2004),参照国际通行的合格实验室准则(GLP)技术原则,结合我国化学品生态毒理学测试水平和实际情况,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数据的测试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盲样测试考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检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1. 上海市检测中心生物与安全检测实验室

2.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3. 沈阳化工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化学工业农药安全评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检测实验室

5.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6. 浙江大学农药与环境毒理研究所

7. 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

上述测试机构所提供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可作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评估的依据。

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名单的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我部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定期检查、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定期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在检查时如不符合相关要求,将从名单中取消;申请列入名单的机构,经我部检查和测试合格后,可以进入名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