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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500kV乐清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调整的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250号
  • 【发布日期】2009-03-20
  • 【生效日期】2009-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500kV乐清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调整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500kV乐清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调整的函

(环办函〔2009〕250号)




浙江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浙江500kV乐清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的请示》(浙电发展〔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部曾以《关于浙江500千伏富阳等变电所扩建工程及500千伏乐清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147号)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内容。现将其中500千伏乐清变电站新建工程减少2组60兆乏低压并联电抗器;将宁温Ⅰ、Ⅱ回线∏接入乐清变电站线路单回路部分长度调整为2.6千米,比原线路减少400米,线路调整后环境保护目标不变。其余工程内容不变。

我部同意上述调整方案。

二、项目变更后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接受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并按照变更后的建设方案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调整报告分别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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