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大强同志退休并享受待遇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人〔2009〕6号
  • 【发布日期】2009-03-19
  • 【生效日期】2009-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大强同志退休并享受待遇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大强同志退休并享受待遇的通知

(榕政人〔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研究决定:

免去张大强同志的福州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职务,退休;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军转字[1999]13号)和《关于办理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退(离)休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委组[1999]通字079号)文件规定,退休后享受正处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