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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第一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28号
  • 【发布日期】2009-03-18
  • 【生效日期】2009-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第一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第一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南府发〔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精神,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6〕11号)的有关要求,我市第二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第一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经向社会公示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将马山壮族打扁担等11个项目为第二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刘正诚等12人为第一批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扬。

附件:1、第二批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第一批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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