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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27号
  • 【发布日期】2009-03-18
  • 【生效日期】2009-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的意见》(桂政发〔2007〕50号)精神,加快全市乡镇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步伐,进一步发挥基层供销社在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有关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供销社扎根于农村,服务于农民,组织体系完整,群众基础深厚,经营网络覆盖城乡,是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基层、最庞大、最直接的服务组织,是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健全农业服务体系,对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对于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基层供销社在为“三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2005年我市在全市实施县级(城郊)供销联社综合改革后,基层供销社在转变职能、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逐渐成为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改制后的部分基层供销社体制机制创新滞后,企业规模小、实力弱,与服务“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传统经营网络之间联系松散,网络资源利用水平低,缺乏有力的支持平台。这种状况与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很不适应,与基层供销社所处的地位和应当发挥的作用很不适应。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其改造重组,进一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其沟通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职能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抓出成效。

二、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围绕整合基层供销社的组织资源和网络资源,以体制创新为主线,因地制宜地调整基层供销社组织架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全面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流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力量,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首府南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以合作制为基础,以“一网三社”(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为重点,建立起赢利为民、让利于民、返利富民的机制,保障农民在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利;坚持为农服务原则,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坚持开放办社原则,加强与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和个人的合作与联合,使基层供销社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络为广大农民所用;坚持新建和改造并举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改造,扩大并夯实基层供销社的组织基础;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清产核资和明晰产权,组建经济联合体,实现产权多元化。

(三)主要目标

从2009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市改造和重组108个基层供销社,建设8个中心社,领办100个规范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创办500个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其经营服务区域覆盖全市100%的乡(镇)、60%的行政村。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和效果明显增强,社会形象显著提升,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柱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中坚力量。

三、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基层供销社体制创新。要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促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围绕农民生产、生活、文化等多方面的实际需求,通过投资合作、经营合作、服务合作和业态创新,吸纳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种养大户和农民入社,加快开放办社、开门办社步伐。在基层供销社本身坚持合作制的情况下,其所办经济实体、商场(门店)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形式,真正成为具有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分类调整基层供销社组织架构。可以通过明晰产权,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把优秀人才和优势资产集中起来,推进基层供销社的分类改造。对实力较强且净资产较多的基层供销社,要增强辐射带动功能,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社;对实力一般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要采取切块分割、回购抵押资产、剥离债务等方式,积极探索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可实行撤社留店,合并重组,纳入中心社管理;对债务过重、扭亏无望的,实行关停、解散或依法破产。原有基层供销社关停、解散或依法破产后,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7 人以上发起,30 名以上农民自愿参加,并经上一级联合社批准,重新设立基层供销社”的规定要求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

(三)巩固和强化重点商品经营管理。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基层供销社要加强对重点商品,特别是日用工业品、再生资源的经营管理,保障农民生产生活需求。配合各县(区)供销社构建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日用工业品经营网络。强化在采购、仓储、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产品质量,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市场的行业管理,统筹区域内回收站点布设,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引导广大居民增强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意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努力为基层供销社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严禁对基层供销社乱摊派、乱收费。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供销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四)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在技术、设施、场地、信息、经营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巩固农资商品供应主渠道地位。做好化肥供应的淡季储备工作,以充足的货源保证全市农业生产用肥需要,确保农资市场价格稳定。加快建立起农资商品县级配送中心,大力开展连锁配送经营,为全市农业生产提供质量有保证的化肥、农药和农用薄膜。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农民科技种养水平。

(五)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引领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将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为其提供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在具体运作上,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登记,依法成立。对已经创办起来的专业合作社(协会),通过切实搞好规范管理,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组织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实行有效对接,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提高综合效益。

(六)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巩固基层供销社作为消费品在农村流通的主渠道作用,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有信誉的消费品。充分利用基层供销社现有人员和网点设施,围绕“经营性、公益性、中介性”三大服务目标,坚持“政府推动、供销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采取自办、职工回村办、与村委联办、扶持农村经济能人创办等多种形式,在乡(镇)、村两级逐步建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建设中要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和农村区域性经济活动的特点,合理布局选址,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入手,以供销社农村日用品连锁超市和农资经营网点的建设为基础,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要采用新型经营服务方式,以经营服务的专业化来提高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各县(区)要积极制定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支持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推行“开放办社”,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有效整合农村相关资源,为其他部门和系统相关的下乡项目提供集中服务的平台,使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成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阵地。

(七)重新构建农村流通网络。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将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农副产品购销流通网络建设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共同推进。以连锁经营和物资配送为重点,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传统经营网络,将其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规划,在政策、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积极实施“小超市、大连锁、小网点、大网络”战略,引导基层供销社走联合发展道路。要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为重点,加快建立县级物资配送中心,构建起强有力的网络支持平台,充分发挥经营网络的整体优势。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网络支撑带动商品网络的发展。

四、加大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扶持力度

基层供销社在组织供应农业生产资料、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搞活农产品流通、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开展科技服务和农民经纪人培训、从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等方面,都具有公共服务特别是为农服务性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扶持力度,为基层供销社的改造重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其更好地发挥公共服务作用。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政府把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体系。从2009年起至2011年止,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及服务“三农”工作,资金使用的预决算要按年度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各县、区政府也应安排适当财政资金用于基层供销社的改造重组工作。

(二)实行收费减免及工商优惠政策。基层供销社在改造重组中新建的相关企业,凡是符合国家鼓励类政策的均给予优惠。中心社整合分社分店的资产,可享受行政性收费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办理产权确认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改造重组的基层供销社另起名称,同时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原名称可以保留3年,继续享有原来经营项目的经营权。新建的基层供销社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依法保护基层供销社的财产权益。基层供销社进行改造改制时的处置资产收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优先补偿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其所有权仍归基层供销社,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置。基层供销社撤销、解散或破产后的剩余资产,移交上一级联合社统一管理,用于在当地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保护基层供销社服务体系的完整性,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各级党委、政府要维护基层供销社正当权益,尊重其合作经济组织特性,严禁无偿划转、平调、随意处置基层供销社社有资产,现已平调、划转的,要无条件归还给基层供销社。对于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过程中存在的土地补办证难的问题,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充分考虑造成基层供销社部分土地手续不完整的历史原因及供销社的特殊性,加强协调,积极给予妥善解决。

(四)落实对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对基层供销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确因困难无能力缴纳的,可由基层供销社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职工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的“4050”人员纳入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范围。下岗、待业职工和已完成身份置换的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对象范围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缴纳。基层供销社分立、合并、转让、依法解散、破产、撤销时,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政策履行社会保险责任。

五、加强对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组织领导

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把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工作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抓好抓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作为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带动面上工作开展。县级供销合作联社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制定好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在班子建设、职工安置、体制创新、业务发展等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一社一策,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基层供销社领导班子建设,大胆选拔懂经营、会管理、能策划、善协调的人员充实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岗位,注意吸收农民社员中的优秀分子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强化对基层供销社主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培训,大力引进熟悉市场经济、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骨干人才,为加快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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