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法函[2009]234号
  • 【发布日期】2009-03-18
  • 【生效日期】2009-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法函[2009]2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行政复议工作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中承担的任务,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经部领导批准,拟定于今年下半年召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现就做好会议有关筹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对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情况,坚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努力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等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回顾;

(三)组织交流各地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严格秉公执法,积极做好调解,深入现场调研,努力化解纠纷,热情为民办事等方面的工作体会和经验;

(四)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中的中心任务,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研究提出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五)全面总结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优秀事迹,对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中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行政复议机构(法规处)负责人,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代表。

三、有关会议准备工作

(一)提交行政复议工作总结报告。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本次会议的任务和内容,全面总结近年来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做法、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对做好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行政复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同时附电子版)。

(二)提交行政复议工作典型经验材料。各省(区、市)可选报1-2个地市建设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典型经验,认真做好典型经验材料的组织撰写和推荐工作,为会议交流和大会发言做好准备。

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行政复议工作典型经验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同时附电子版)。

(三)提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报告。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需要专门总结近年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主要是:近三年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同时附电子版)。

(四)认真做好表彰先进的评选推荐工作。请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领导,认真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附件2),切实做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组织评选工作和先进事迹的总结及材料上报工作。

请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先进单位和个人申报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同时附电子版)。报送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准确,文字简练,手续齐全。

联系人:刘昕 程国顺

联系电话:010-58934148,010-5893373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100835

E-mail:liuxin@mail.cin.gov.cn

附件:1.行政复议工作统计表

2、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3、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