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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9〕31号
  • 【发布日期】2009-03-17
  • 【生效日期】2009-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皖政办秘〔2009〕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安徽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总 则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这一根本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原则,在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具体政策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

3.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指导,每年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办几件实事。

4.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多做贡献。

分 则

省发改委

1.协调编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2.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立项。

3.加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民族乡、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在安排民生工程时,给予重点倾斜。

省经委

1.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企业,为城乡民族企业提供经贸信息。

2.指导帮助民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开发新产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3.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少数民族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省教育厅

1.研究制定发展我省民族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

2.负责协调对民族聚居地区教育援助,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3.支持帮助办好各类民族学校和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每年安排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

4.指导、推动全省中小学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省科技厅

1.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2.对民族乡、村进行科技扶贫,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民族乡、村开展科技咨询、培训和服务。

3.建立科技服务体系,提供科技信息,帮助民族乡、村推广先进实用生产技术。

4.开展“农业专家大院”、“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等专项工作时,优先向民族乡、村倾斜。

5.加大对民族乡、村科技投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省民政厅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救灾、减灾、生产自救和抚恤工作的指导。

2.优先安排民族乡、村救灾工作,在分配救灾款物时,向民族乡、村倾斜。

3.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

4.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予以适当照顾。

省财政厅

1.贯彻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税政策,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2.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指导。

3.将民族工作培训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4.优先安排民族乡、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项支农资金向民族乡、村倾斜。

省人事厅

1.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加强少数民族人才的引进与培训工作。

2.在公务员录用、调配等方面,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

3.制定政策,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指导和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4.开展民族工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

1.帮助做好城镇少数民族新增劳动力和下岗人员的就业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人员上岗就业。

2.帮助做好民族乡、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省建设厅

1.加强对民族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2.加强对民族乡、村建设管理人才的技术培训工作。

省交通厅

1.协调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2.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省农委

1.指导市、县农业部门加强对民族乡、村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的研究。

2.对民族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在论证、立项、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3.指导帮助民族乡、村调整农业结构,优先支持民族乡、村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民族乡、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4.帮助民族乡、村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检疫和农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省水利厅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

2.优先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型水库、机电泵站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3.在规划范围内,优先解决少数民族乡、村防洪撤退路建设。

4.在规划范围内,对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安全饮水问题予以倾斜。

省林业厅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工作的指导。

2.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林业建设项目。

省文化厅

1.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2.优先安排民族乡综合文化站建设,指导扶持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和传承工作。

3.会同省民委共同做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等相关工作。

4.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文艺人才,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反映民族团结进步题材的各类文艺作品。

5.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省卫生厅

1.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帮助民族乡、村加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村卫生院(室)建设项目。

2.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培养少数民族卫生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培训民族乡、村医务人员。

省地税局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族企业发展。

2.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及民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省环保局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城乡环境整治工作指导。

2.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省广电局

1.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

2.积极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在民族乡、村全面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

3.加强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宣传教育,防止出现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4.参与查处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省体育局

1.研究制定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

2.广泛开展群众性民族体育活动,优先在民族乡、村建设标准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3.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4.与省民委共同筹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省工商局

1.对少数民族创办的经济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企业登记和发放证照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

2.对少数民族企业的商标使用权给予保护,在认定省著名商标时给予优先考虑。

省新闻出版局

1.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规,传播民族知识。

2.优先在民族乡、村建设农家书屋。

3.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在新闻出版中出现违背党的民族政策,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4.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出版物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省外办

1.促进少数民族对外友好交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国外(境外)开展友好交往活动。

2.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引进外资项目、资金和人才,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省扶贫办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问题的调研,将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少数民族乡、村的脱贫纳入全省脱贫计划。

2.优先安排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民族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

3.在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给予照顾倾斜。

省农行

积极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生产,对符合条件的民族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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