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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文号】闽科计〔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3-16
  • 【生效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闽科计〔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福建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发挥学科发展优势,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攻关,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和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省内具有一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分类评估。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本部门或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研究方向和管理细则,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的支持;研究、上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申报各级各类课题;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解决有关的问题。

重点实验室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 申报对象: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拥有相对独立科研实体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研究方向: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并具有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的能力。

2、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3、科研能力:科研整体实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内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及横向项目不少于10项,攻关若干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若干个获奖成果或取得发明专利,或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4、硬件建设: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具有开放交流与提供共享服务的条件。

5、组织条件: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依托单位能为组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

6、支持和投入: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3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予以批准建设,并择优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须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建设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授予“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确保不少于8个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的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的合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资源共享。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认为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认可和依托单位审核,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科技厅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情况确定经费补助额度。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省科技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评估主要是对重点实验室3年来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承担任务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程度等。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将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将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没有明显进步的,将予以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Fuji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例如:福建省亚热带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Fuji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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