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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发布单位】福建省旅游局
  • 【发布文号】闽旅〔2009〕17号
  • 【发布日期】2009-03-06
  • 【生效日期】2009-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闽旅〔2009〕17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于2006年2月实施以来,产生积极效果。2007年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进行修订,现根据我省旅游发展形势进行再修订,以适应我省旅游发展形势需要。

现将再修订后的《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县(市、区)旅游局、各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并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各地的应急预案。各旅行社、星级饭店也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各企业的应急预案。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九年三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维护福建省旅游形象,保障全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相关人员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提供救援、救助。

1.2.2依靠事发地救援力量与救治力量,迅速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

1.2.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接到救援报告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一级旅游局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

1.2.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省人大制订的《福建省旅游条例》,省政府制订的《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处置福建省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导致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人员、入住客人在星级饭店内发生伤亡或中毒事件,适用本预案。

旅行社组团在省外或境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1.5 分级标准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5.1特别重大事件:一次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1.5.2重大事件:一次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1.5.3较大事件:一次造成旅游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1.5.4一般事件:一次造成旅游者1--4人死亡,或危及1--4人生命安全,或1--9人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分级标准划分,“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省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省或跨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通过设区市旅游局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省政府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2.2内部工作机构

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本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并协调有关部门,了解相关部门的救援计划和行动,安排车辆救援和物资等相关工作,必要时代表省旅游局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请求支援,并负责机关内部的应急事宜。

计财处:参与救援工作,并负责救援过程的资金保障工作。

法规处:参与救援工作,及事后的调查评估处置工作。市场处:参与救援工作,联系新闻媒体,宣传应急知识,组织新闻发布及有关报道。

人教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参与救援和善后处置事宜。

质监所:参与救援与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信息中心:宣传应急知识,保障视频网络畅通。

2.3假日工作机构

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假日办):主要负责“黄金周”期间全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了解各相关单位的救援工作情况,协调各相关单位救援处置工作。

2.4各级机构

各市、县(市、区)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区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含)以下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5旅游企业

2.5.1旅行社和星级饭店为旅游突发事件第一责任单位。旅行社接到旅游团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旅游局报告,同时派出领导及时赶赴事发地配合当地政府抢救受伤旅游者,并做好旅游者及家属安抚工作。星级饭店在其店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及相关单位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措施对饭店内的客人开展救援工作。

2.5.2各接待旅游团的旅游企业,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按有关规定操作,控制危险源,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效地开展抢救工作。

3.运行机制

3.1警示级别及发布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市、区)以上旅游局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或相关文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上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省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旅游局提供的情况与资料,及时向全省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发出停止旅游活动的通知和恢复正常旅游活动的通知。

3.3信息报告

3.3.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导游及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局报告。

3.3.2事发地旅游局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报告。

3.3.3省旅游局接到重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编写书面报告。

3.3.4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级旅游局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协助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活动和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3.5涉及入境游客人伤亡(中毒)事件,旅游团所属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旅游局,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台办、外办、侨办和省旅游局。

3.3.6旅游团在省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其所属旅行社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旅游局。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旅游局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的相关旅游企业,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出发,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停止旅行社在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传染病发生地区及影响地区的旅游活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尽一切可能,疏散安排好游客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职工,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1.2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派人指导事发地旅游局处置,并视情启动本预案。

4.1.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设区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紧急处置

4.2.1突发自然灾害(包括台风、冰雪灾、地震等)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危及旅游团或星级饭店内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时,带团导游应立即向事发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星级饭店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争取当地有关部门救援。

(2)事发地旅游局接到导游、旅游者、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的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局和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3)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旅游者亲属安抚工作。

(4)省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 旅游团或星级饭店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导游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旅游团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局报告。星级饭店应立即向当地旅行社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部门的安排。

b. 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要积极协助旅游团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局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c. 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所在地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向旅游团途经地区的旅游局通报有关情况,以便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d. 疫情发生地旅游局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立即向上一级旅游局报告,同时报告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旅游团的途经路线,在本省范围内督促该旅游团途经地区的旅游局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 旅游团和星级饭店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导游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星级饭店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卫生医疗部门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救援措施。

b. 事发地旅游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检查旅游团活动和用餐场所、星级饭店内的相关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救援措施。

c. 事发地旅游局在报告上级旅游局的同时,应报告省旅游局和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

d. 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接报后,应及时协助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旅游者亲属的安抚工作。

4.2.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发生伤亡事件,组团社和地接社或相关星级饭店除积极采取救援外,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旅游团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和安抚事项。

(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旅游团应服从事发地政府的统一指挥,疏导旅游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2.4 省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省内组织的旅游团在省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导游要及时向本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事发地旅游局和相关部门,争取救助。旅行社接报后应报告所在地旅游局。有关旅游局应积极配合事发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向省旅游局报告。较大突发事件,设区市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省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

4.2.5境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包括赴台、金、马、澎旅游)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应及时向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和本旅行社报告。接受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3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4应急结束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省旅游局依照权限,适时解除旅游警告,停止执行应急预案。

4.5调查与评估

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市旅游局负责评估,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由省旅游局办公室组织本局行业管理处、法规处、质监所进行评估。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5.1.1各级旅游局应配备24小时值班的手机或小灵通,向社会公布并向省旅游局报告值班手机或小灵通号码。导游在带团期间,其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

5.1.2省旅游局信息中心开通视频网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旅游局应保持视频网络畅通。

5.2交通保障

旅游企业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及相关救援物资的准备,救援时,优先保障救援人员的使用。各级旅游局做好相关救援车辆及相应物资的协调工作。

5.3经费保障

各级旅游企业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各级旅游局要对旅游企业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4人员保障

各级旅游局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旅游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小组,确保能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导游在带团期间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提示,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6.2培训及演练

各级旅游局要加强对旅行社、星级饭店和导游的培训,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提高旅行社、星级饭店和导游的应急处置能力。

6.3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旅游局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旅游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级旅游局根据本预案,修订完善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各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参照本预案制定企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旅游局备案。

7.2联系方式

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含传真):0591-87672379、13675011215。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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