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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68 号
  • 【发布日期】2009-03-06
  • 【生效日期】2009-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9〕68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文〔2008〕18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晋江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127.9276公顷土地(其中耕地99.2085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晋江市及永和、龙湖、池店、陈埭、深沪、磁灶、东石、安海、内坑、罗山等10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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