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9〕25号
  • 【发布日期】2009-03-05
  • 【生效日期】2009-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09〕2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津政报〔200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