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欧洲鳗鲡及其产品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财综[2009]18号
  • 【发布日期】2009-03-02
  • 【生效日期】2009-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欧洲鳗鲡及其产品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欧洲鳗鲡及其产品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的通知

(财综[2009]18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农业部《关于申请免征欧洲鳗鲡及其产品资源保护费和进出口管理费的函》(农财函[2008]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鳗鱼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鳗鱼产业发展,同意对出售、利用和进出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欧洲鳗鲡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确保免征政策落到实处,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三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