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燃料组件国内运输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9〕31号
  • 【发布日期】2009-02-25
  • 【生效日期】2009-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燃料组件国内运输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燃料组件国内运输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31号)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TK-C5型新燃料运输容器货包设计批准书〉和〈田湾核电站燃料组件运输装运批准书〉延期及参数变更的函》(苏核发〔2009〕4号)收悉。

根据有关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你公司在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国内运输由俄罗斯进口的新燃料组件。

运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严格遵守限值和条件(见附件),加强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自本批准生效之日起,国核安发〔2006〕5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运输限值和条件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