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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2-20
  • 【生效日期】2009-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8号

关于2009年度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于2009年5月16日举行2009年度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受到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因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操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吊销资格证书不满5年的;

(三)考生因舞弊行为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或因欺诈行为被撤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自行为确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二、报名办法及程序

2009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一)提交个人信息。

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3月15日至4月5日登陆http://www.ciq.org.cn(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或http://jyjd.ciq.org.cn注册报名帐号、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报考科目。

(二)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5月8日至14日登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形式、内容、时间

(一)2009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采取计算机化考试形式,全部考试科目通过计算机操作进行。

全国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闭卷考试。

1.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2. 考生需提前40分钟进入考场,在考场考务管理人员的组织下,完成现场照片的采集,并接受机考操作指导。

3.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在校高等院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及准考证,二证不全者将不得进入考场。

4. 考生入场后根据考试机右上角显示的座位号,对号入座。

5. 考场备有专用演算草稿纸,但须自备演算用笔。

6.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

7.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专业知识分为:检验检测、检验鉴定和价值鉴定,考生任选其一。

(二)考试时间为2009年5月16日:

基础知识 9时30分至11时30分;

专业知识 14时至16时30分。

(三)各地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需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场要求。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及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

四、成绩查询和公布

2009年7月1日以后,考生可通过考务咨询电话:010―82024318,010-82024325或登陆http://www.ciq.org.cn或http://jyjd.ciq.org.cn查询考试成绩,7月20日以后,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外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五、资格证书发放

2009年8月15日以后,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向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领取证书请出示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原件,如出现证件不符的情况,不予颁发《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证书有效期满需重新获证的人员只需参加培训,培训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监督举报电话。

对考试管理机构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举报。

举报电话:010―82261931。

(三)请考生随时登陆网站http://www.ciq.org.cn或拨打考务咨询电话(010―82024318,010-82024325)了解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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