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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2-20
  • 【生效日期】2009-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6号

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2009年5月1日起,以下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泵、电焊条、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机动车制动液、电热毯、化肥(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3个单元)、人造板(胶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等7个单元)、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口罩、焊接眼面护具―面罩、焊接眼面护具―滤光片及眼镜、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胶面防砸安全靴、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耐油防护鞋、耐酸(碱)手套、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等21个单元)、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溶解乙炔、压缩、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硫酸、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等6个单元)。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上述12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及审批发证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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