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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一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特许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9〕29号
  • 【发布日期】2009-02-20
  • 【生效日期】2009-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一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特许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一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特许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29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一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9〕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一号机组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4号热交换器局部换管工作延长工期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在实施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换管工作中,应提前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以下4项措施安排热交换器的换管作业,以确保在两个月之内完成该项工作,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

一、制定换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做好充分准备;

二、监测海水实际温度,保证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热交换器隔离换管期间的海水温度低于等于26℃,以使系统满足2台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热交换器投运,1台处于备用运行模式;

三、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对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的其他运行限制和条件;

四、换管期间禁止在其他运行或备用再循环冷却水系统(RCW)热交换器上安排影响其功能的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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