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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大政发 [2009] 16号
  • 【发布日期】2009-02-18
  • 【生效日期】2009-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大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 [2009] 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9] 4号)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把握中央、省市有关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上来。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要及时全面准确分析我市经济形势对就业工作带来的影响,明确以保增长、保就业为重点,积极研究应对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掌握当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帮扶困难企业,落实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切实把中央和省市的决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失业调控和预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好《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8] 16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体系。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国资、公安、信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抓紧制定《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按月形成预警分析报告,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现象时,立即启动并实施《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及早控制和解决由于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安排应急资金,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全市各失业信息监测点要加强协作,共同对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关闭动向进行监测,重点将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作为失业预警的监测对象,对可能出现大规模岗位流失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将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点项目的筛选和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重视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税收、收费、财政、信贷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在可行性论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增加就业岗位数量、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要全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领域,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旅游和家政服务等新兴服务业。要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要注重就业基地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就业。

四、努力稳定职工队伍。鼓励和引导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在一段时间内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工资浮动、转岗培训等措施共渡难关。对于经过多方努力仍需裁员的企业,除《劳动合同法》明确的6类人员不得裁员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2009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减人员应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后方可实施。鼓励民营等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因金融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不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不能裁减人员。严禁用人单位大规模和违规裁减人员,侵害劳动者权益。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近期暂不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1%;其他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标准由统筹地区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0.5%;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2009年内,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2009年内,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经认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应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09年内,企业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我市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范围按省确定后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上述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六、积极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好《就业促进法》,积极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努力扩大就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创业就业,继续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 [2008] 53号)有关规定,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延长1年,截止2009年底。突出重点,加大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推动社保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政策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七、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2009年内,对参加失业保险、坚持不裁减人员并安排职工进行3个月以上岗位培训的困难企业,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由普惠制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3至6个月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培训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

八、切实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83号)精神,积极拓展创业扶持政策和优化创业环境。要严格按照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对国家、省、市公布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停收。要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以及服务业发展,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严格规范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的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格查处。

九、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重点开展“协约式服务”和“再就业援助月”等就业援助专项行动,提高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加大就业基地的政策扶持力度和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充分发挥好就业基地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功能。继续延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期限暂定为1年。2009年内,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2009年内,个体劳动者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十、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把确保“无拖欠工资问题”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各地区要实行县、镇、村三级联动,开展调研,摸底排查农民工返乡情况,帮助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实现就业。组织实施“就业能力提升工程”,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实施技能培训。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降低门槛,落实政策。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在城镇稳定生活且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及时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提供“协约式服务”,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专门开展“农民工就业百日帮扶活动”,加大农民工就业援助力度。对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十一、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深入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2009年继续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工作。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规模,2009年内新建1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力度,对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鼓励已纳入市普惠制培训定点单位的高职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参照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十二、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正确理解、履行和享有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权利。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进行平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取得职工的理解,共渡难关。企业尤其是技术先进型外包企业要区别不同岗位情况,依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工时工作制。加大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街道社区力度,搭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十三、全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市及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和建立针对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服务绿色通道,大力提高就业服务水平。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合理设置人员,积极做好城乡就业服务等基础性工作。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市及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网络互联,逐步实现全市就业服务信息四级共享。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协约式服务、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劳动力有序流动等作为扩大就业的有效措施,创出品牌。

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解决好影响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在就业的组织、资金安排、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细化工作措施,迅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政府开展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市政府将继续把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进行工作督查和每月通报就业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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