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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武政办〔2009〕29号
  • 【发布日期】2009-02-18
  • 【生效日期】2009-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武汉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9〕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保证市民“拾物有处送、失物有处寻”,依据《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综治办、文明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交委,市公安、财政、物价、信息产业、商务、园林、教育、旅游、城管、文化、工商、民政、广电局等部门及新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办公,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各区和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市综治办:负责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市文明办:负责将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纳入各区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并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实施考核。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为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设立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及招领点;组织指导全市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开展拾得遗失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发还、上缴及建设拾得遗失物信息系统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公安、物价局等部门,接受并依法处理逾期无人认领的拾得遗失物,处理收入用于表彰拾金不昧行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及有关规定,安排和拨付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所需经费。

市物价局:负责对逾期无人认领的拾得遗失物进行价格鉴定,并协助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设立市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窗口,并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对本市拾金不昧且生活特别困难者给予补助。

市交委,市商务、园林、教育、旅游、城管、文化、工商局:分别负责协调和指导公交、出租车行业,商场超市、餐饮服务业,公园、广场,大、中、小学校,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城市主干道、步行街,影剧院、娱乐服务场所,大型集贸市场等拾得遗失物招领点的建设,并开展招领和报失工作。 市广电局及新闻单位:负责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介绍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流程及送交、查找、认领途径等情况;宣传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以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分级负责,强化管理 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招领,两套程序”。

“三级管理”,即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各负其责、分层管理。市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各区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检查本区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街道、乡(镇)负责在辖区内设置拾得遗失物招领点,并做好有关工作。

“两级招领”,即市和街道(乡、镇)两级负责拾得遗失物的招领。市级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负责,通过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招领公告,并组织开展招领工作;各街道(乡、镇)以公安派出所为主,负责通过物品信息就地直接查找或利用辖区内机关团体、社区公告栏、广播等方式发布招领公告,开展招领工作。

“两套程序”,即常规和便捷程序并用。常规程序一般应按照受理、招领(报失)、发还、保管、移交上交、处理等程序办理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便捷程序是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随接受、随招领(报失)、随发还”的原则,由拾得遗失物招领点工作人员或派出所民警就地受理、就地查找失主,对归属清楚的物品就地登记发还。贵重物品一般不适用便捷程序。

三、搭建平台,构建网络

为确保市民“拾物有处送、失物有处寻”,全市以公安机关为主,各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参与,搭建和形成拾得遗失物收存平台和网络。

(一)在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设立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并设置招领窗口,配备专管民警及工作人员。同时,以公安派出所等为依托,在全市设置招领和报失服务点。各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固定或流动招领点,以方便群众送交、报失和查找拾得遗失物。

(二)在市公安局办公网络平台上,建立“武汉拾得遗失物信息管理系统”,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负责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每日在网上登记本辖区拾得遗失物接受、报失情况。同时,在“中国武汉”、“警务咨询台”等网站上,开设招领和报失窗口,以方便失主招领和报失。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除公安派出所外,其他各招领点收到的拾得遗失物,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查找失主,并对归属清楚的物品就地登记发还;对无人认领或价值较大的遗失物,各公安派出所应在30日内送交市拾得遗失物招领处;对经发布招领公告超过6个月仍无人认领的拾得遗失物,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交市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及各招领点应提供网络、电话等多种服务;招领点应设置统一的标识标牌。各招领点要树立服务意识,及时受理群众送交拾得遗失物或报失,对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应主动上门办理,更好地服务群众。

四、强化考评,实施奖惩 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参与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单位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依据《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实施奖惩。同时,对拾金不昧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主动送交拾得遗失物的,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点)可以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武汉政务网“武汉拾遗物品招领”网页荣誉栏中予以公告。

(二)主动送交拾得遗失物事迹较为突出的,在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荣誉墙”上登载其照片和简要事迹,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其典型事迹。

(三)主动送交拾得遗失物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点)向其所在单位、街道及社区反馈,建议其所在单位、街道及社区对拾金不昧精神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宣传;同时,推荐到市、区两级综治办、文明委适时予以表彰。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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