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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财综[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2-06
  • 【生效日期】2009-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原人事部《关于申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7]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考务费。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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