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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技术侦查大楼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9]10号
  • 【发布日期】2009-02-05
  • 【生效日期】2009-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技术侦查大楼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技术侦查大楼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9]10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技术侦查大楼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9]12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秀屿区2007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9699平方米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侦查大楼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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