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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江县乾头商服用地等10个建设项目用地局部修改潘渡乡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25号
  • 【发布日期】2009-02-04
  • 【生效日期】2009-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江县乾头商服用地等10个建设项目用地局部修改潘渡乡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江县乾头商服用地等10个建设项目用地局部修改潘渡乡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25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乾头商服用地等十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局部修改潘渡乡等八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连政地〔2008〕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潘渡乡、晓澳镇、江南乡、东湖镇、敖江镇、坑园镇、下宫乡、官坂镇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连江县乾头商服用地等10个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55.8642公顷土地(其中耕地38.9105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乡(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38.9105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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