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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9〕26号
  • 【发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26号)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新证)(电研办(2008)0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向你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0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01号)。你院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

2.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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