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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29 号
  • 【发布日期】2009-01-20
  • 【生效日期】2009-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09〕29 号)




福州、厦门、莆田、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州港口岸

长乐海星造船厂码头,中盈港务公司青州8号泊位,福建鑫通码头有限公司码头3、4号泊位。

二、厦门港口岸

嵩屿码头1号、2号、3号泊位,海沧码头4号、5号、6号、7号泊位。

三、莆田港口岸

中海福建LNG十万吨级专用码头。

四、宁德港口岸

大唐宁德电厂码头,城澳3号毛角石码头。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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