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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9〕4号
  • 【发布日期】2009-01-19
  • 【生效日期】2009-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

贵州省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

(黔府办发〔2009〕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2009年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关系。各地、各部门要用长远发展眼光看待目前的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主动性。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抓住当前经济发展中的有利机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步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计划安排
经各地上报,省经贸委汇总公示,2009年全省计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02.407万吨,共涉及钢铁、水泥等11个行业,84户企业,239台(套)设备、生产线。其中,今年计划安排淘汰424.807万吨落后生产能力,2008年未完成计划结转淘汰的77.6万吨落后生产能力。按地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为:贵阳市0.8万吨、遵义市125.572万吨、六盘水市187.5万吨、安顺市2.85万吨、黔南州26万吨、黔东南州13.88万吨、黔西南州105万吨、毕节地区25.1万吨、铜仁地区15.705万吨。分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为:水泥191.8万吨、钢铁136.455万吨、焦化137万吨、铁合金20.73万吨、电解铝5万吨、造纸3.622万吨、铅锌1.9万吨、酒精1万吨、玻璃0.5万吨、电力3000KW、其它4.4万吨。具体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淘汰时限等由省经贸委审查下达。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定期报告、协调制度,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安定团结。各地经贸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工作。从2009年起,省政府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签订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对2008年未完成淘汰计划的项目一并纳入责任书,限期2009年3月底前完成。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地区,由省经贸委提出,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区域限批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做好规划引导。
2009年淘汰计划中钢铁、焦化、水泥、铁合金行业占总量的96.6%,是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为切实做好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划引导和组织实施,特别是2008年完成任务欠佳的钢铁行业,行业准入条件变化的焦化、黄磷、铁合金行业,要加快其行业技术升级、上大压小步伐,由省经贸委组织制定全省钢铁、焦化、黄磷、铁合金的行业结构调整规划或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行业,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强化政策调控,加快退出步伐。
结合我省实际,加大差别电价等政策措施执行的力度,加速我省落后生产能力的退出。2009年2月1日起,除部分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延缓淘汰的企业,对湿法窑水泥生产线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对机立窑水泥企业提高差别电价执行标准的方案,加快其退出进程。结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颁布实施,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差别电价分类、征收标准。结合新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由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的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各施其责、协同配合。省经贸委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省物价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所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政策指导工作。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而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停;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监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五)严格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完成情况分别于6月、12月底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和2009年的完成、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并结合各地实际工作进展等具体情况,提出落后产能限时退出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对工作扎实、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在落后产能限时退出奖励资金的安排上予以倾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舆论宣传,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不留死角,防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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