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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 【生效日期】2008-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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