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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8〕295号
  • 【发布日期】2008-12-26
  • 【生效日期】2008-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2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市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以下简称港口规费)征管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征收,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港口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港口规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

港口规费是一项长期的征收政策,按时足额缴交港口规费是缴费人(货主或代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港口规费是维持我市港口正常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港口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汕头港处于河口港逐步向外海港发展的过渡阶段。一方面,汕头湾主航道承担着汕头港湾内12个万吨级码头、汕头港四分之三的货物吞吐量,是汕头港的“生命线”。主航道汇韩江、榕江、练江三江出海,是典型的河口港强淤型航道,需要常年维护保持通航水深;另一方面,广澳港区作为今后重点发展的外海港区,正在筹建深水航道及防波堤等必要的公共基础基础,也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港口规费的征收,直接为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提供了必要的投入,同时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港口建设,促进港口加快发展,这些都使港口企业及相关货主单位直接受益。

近年来,在征管部门与港口经营人的共同努力下,大部分港口经营人积极履行代收义务,港口规费征收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部分代收企业偷漏、截留规费等违规现象,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直接损害了其他港口企业的利益,影响了港口的正常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征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职责,采取必要手段遏制违规行为;各代收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观点,加大对货主和代理人的宣传力度,主动配合征管部门做好征管工作,形成良好的征缴氛围,确保收费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采取综合手段规范规费征缴行为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是货物港务费和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及代征主体;货主(或代理人)是港口规费的义务缴费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港口经营人代收,或向货主(或代理人)直接征收港口规费。义务缴费人要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在提货/货物装船前向港口规费征收部门或其指定的代收单位缴交规费。

2、接受港口管理部门委托代收的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按照标准征收规费,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降低、减免征收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港口规费。要建立规费台帐,完善规费收缴内部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做到“新账不欠,老帐按计划归还”。征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返拨留成资金。

没有接受港口管理部门委托代收的港口经营人要凭港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规费缴讫凭证才能放行货物。凡未缴清规费的货物一律不得让货主提走或装船。

3、根据交通部办公厅文件(厅水字〔2007〕168号)的有关精神,对于违反港口规费缴交规定的行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或经济手段进行处罚。

三、加强规费检查,严肃征管纪律

1、港口规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港口建设支出。市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港口规费征收的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规费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各港口经营人、义务缴费人要自觉接受检查,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船舶货物相关作业单证,积极配合做好港口规费征收工作。

2、对于义务缴费人和港口经营人逃漏、截留、挪用、拖欠港口规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港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对拒绝缴纳费款或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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