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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96号
  • 【发布日期】2008-12-23
  • 【生效日期】2008-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哈尔滨市司法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的基层组织,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开展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律援助、负责社区矫正等项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积极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创造条件,切实加大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解决司法所运转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通讯设备,为司法所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其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二、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建立一套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工作平台。到2009年,全部解决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经费问题,基本解决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问题,司法所组织体系健全,人员、编制、职级、待遇基本落实。到2010年,乡(镇)司法所要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80%以上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街道司法所有50%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关系到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建设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建设任务。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原则上以新建为主,也可在保证使用年限、质量、功能、产权的前提下采取购置、置换等方式解决。对于国家下拨的国债建房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依法规范运作。同时,所有建成的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必须有产权证,并列入区、县(市)司法局固定资产账户,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让和变卖。街道司法所必须落实1―2间独立的办公用房。各区、县(市)司法所办公经费,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共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黑财行〔2008〕63号)要求标准执行,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2005〕8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访办、省司法厅 <关于在全省基层建立“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的通知》(黑办发〔2006〕11号,以下简称《“调访一体化”意见》)精神及省司法厅的有关要求,全面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职级、待遇”等问题。各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摸清司法专项编制底数,清理收回其他部门占用的司法专项编制,集中用于司法所,保证每个司法所有2个司法专项编,较大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充实人员编制,确保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市司法行政机关也将有计划地抽调机关和劳教民警,分期分批到司法所工作,以充实司法所力量,推动基层司法工作深入开展。按照“调访一体化”意见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享受信访岗位补贴;乡(镇)司法所所长为副科级,街道司法所所长为正科级。进一步理顺哈市城区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实行区司法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将乡(镇)、街道司法所建成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增强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教育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加强司法所干部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岗前培训、职务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全面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实现司法所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努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其做到“六会”,即会讲法制课、会解答法律咨询、会制作法律文书及出庭应诉、会调解疑难复杂纠纷、会起草常用的文字材料、会使用电脑。市司法行政部门每2年对司法所长全面轮训一遍,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重点负责做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平均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要把司法所业务建设放在司法所建设的突出位置。根据司法所职能多、人员少、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特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钻研业务,苦练基本功,精通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履行司法行政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1.指导管理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按规定选好配齐人民调解员,做到人民调解组织“六统一、四规范”,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指导或参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无因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2.指导管理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教育工作,切实加强诚信建设,无违纪行为发生。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担当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务、代写法律文书和解答法律咨询等工作,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组织开展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居)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组织机构,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工作,落实跟踪帮教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失控现象发生,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要达到90%以上,对回原籍的安置率要达到85%以上,严格控制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4.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司法所,要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5.组织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法教育考试和法制宣传活动,使辖区内常住人口90%以上干部群众受到法制教育。

6.组织开展好依法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和助手作用,积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献计献策,配合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好各项依法治理工作。

7.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好社会矛盾纠纷。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时,不发生因处理不当或不及时而引起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8.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受理法律案件,为受援人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

9.完成好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管理工作。司法所的建设和管理是一个有机整体,其运转状况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全局。必须树立建设和管理并重的思想,坚持从严治所,加强管理,努力形成“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体制和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区、县(市)司法局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司法所的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在司法所建设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同时,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行政监督,确保司法所公正执法、热情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乡(镇)司法所要有达到自主产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标准的办公用房,街道司法所要有达到50平方米以上标准的办公用房,其中要设有独立开展业务工作的调解庭、法律服务室、办公室、档案室等。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司法所还要配备直拨电话、微机、传真机、打印机、摄像机或照相机、卷柜、办公桌椅及必备的法律书籍、学习资料等;有汽车或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司法所工作人员达到每人一桌一椅一柜。调解庭内要悬挂司法部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标志,并配备专门桌椅和标牌。档案室配备专用的档案柜,工作图板、簿册、档案卷宗要统一规范。室内摆放要整齐划一、科学合理、美观大方,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工作秩序。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把司法所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做到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理解和支持,解决司法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优化司法所建设的良好氛围。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将把司法所建设作为衡量区县(市)司法行政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确保司法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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