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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1696号
  • 【发布日期】2008-12-22
  • 【生效日期】2008-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696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2008版)的请示》(安邦发〔2008〕50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苏州、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云南、甘肃、青海、西藏、宁夏、新疆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第三者责任保险:A13G01Z01081222;

2、机动车损失保险:A13G01Z02081222;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A13G01Z03081222;

4、机动车盗抢保险:A13G01Z04081222。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保险:A13G01F01081222;

2、车身划痕损失保险:A13G01F02081222;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13G01F03081222;

4、自燃损失保险:A13G01F04081222;

5、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A13G01F05081222;

6、机动车停驶损失保险:A13G01F06081222;

7、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13G01F07081222;

8、车上货物责任保险:A13G01F08081222;

9、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A13G01F09081222;

10、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A13G01F10081222;

11、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保险:A13G01F11081222;

12、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13G01F12081222;

13、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13G01F13081222。

二、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杭州,地址是杭州市花园岗街205号。

三、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四、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营销的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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