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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方志委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208号
  • 【发布日期】2008-12-17
  • 【生效日期】2008-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方志委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方志委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县(市)区志稿编纂与审查验收的暂行办法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确保地方志工作科学规范,切实提高志稿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省方志委《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第二轮修志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的基本要求和依法修志、质量立志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服务,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落实好“一纳入、五到位”(把修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二)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要有专职领导负责修志工作,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调动修志人员积极性。要建立行政督察通报制度,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三)明确编纂工作责任制。实行主(总)编负责制。明确承编单位责任制。方志编纂由本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承编,共同协作完成。各县(市)区政府授权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与承编单位签定方志承编责任书;各承编单位要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保证修志工作;修志工作列入各承编单位政绩考核内容。

(四)加强地方志机构自身建设。要从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完善机制、增强保障等方面入手,树立精品意识,争创名志佳志。

三、篇目的报审程序与要求

(一)县(市)区志篇目需经总编室讨论、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承编单位意见,并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报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审查。

(二)审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1 、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2 、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相结合,全志的整体性与分志的相对独立性相结合,志书体例的相对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征和行业特点相结合。

3 、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

4 、篇章节目的标题坚持以类命题,简明扼要,准确规范,文题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三)篇目审查未能达到基本要求的,在与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充分沟通交流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将该篇目退回,修订后再上报审查。

(四)篇目审查达到基本要求的,市地方志编纂委将书面批复同意,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应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开展编纂工作。

(五)在县(市)区志编纂过程中,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一步修改完善篇目,并将修改后的篇目重新报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备案。

四、编纂原则与基本要求

(一)遵守疆界,不越境而书。

(二)横分门类,纵向记述。横不缺项(要项),纵不断线(主线)。

(三)以事系人,生不立传。

(四)述而不作,寓观点于记述中。

(五)要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并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纠讹。

(六)记述事物要把握记述时间范围,要反映所记事物某一时期的全貌和某段时期内事物发展变化的情况。正确处理好详略关系。

(七)突出时代、地方、行业特色。

五、资料选用

(一)资料真实、准确。入志资料需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准确;不可或缺但有歧义的资料,多说并存。

(二)资料全面、系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资料齐全。反映事物发生、发展、演变过程的阶段性资料连贯。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全。

(三)资料具有代表性、权威性。注重使用第一手资料和原始资料。

六、县(市)区级的初审与审查

(一)县(市)区各部门承编的志稿或专业分志稿完成后,形成初稿。初稿经过分纂、总纂后形成评议稿。评议稿经过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二)初稿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组织初审。审核内容侧重于初稿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体例结构的科学性,语言文字的规范性等方面。初审成员由承编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本行业历史的知情人和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业务人员组成。

(三)评议稿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组织召开评稿会进行评审,并将评议意见整理形成评审报告。评稿成员由同级政府领导、专家学者、上级地方志办公室领导与业务人员组成,可邀请熟悉本行政区域情况的所辖县(市)区及邻近区域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业务人员组成。

(四)送审稿报送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审查验收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组织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方志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审查组织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人员记入志书编审人员名单。

七、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的审查验收

(一)报送审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提交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志书编纂情况,对全书的总体评价,对评稿会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送审稿尚存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2 、志稿已根据评稿会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并经过主(总)编的总纂,达到志书出版质量的基本要求。

3 、志稿应是已经过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组织的评稿会成员初审,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4 、志稿的各组成部分(文稿、图照、表格和总目录等)齐全,入志的资料以及统计数字经过核实无误。

5 、提交评稿会的评审报告、主(总)编总纂意见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6 、提交志稿经军事、保密、档案等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验收的内容与标准

审查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志书质量的基本要求进行全面审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资料、体例、内容、记述、行文等方面。重点把握:观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史实是否准确,入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记述内容是否反映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体例是否完备,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记述是否规范,文字是否朴实、简洁、流畅;志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审查验收的程序

1 、检查志稿是否齐备(包括全书目录);未齐备的,应予补齐后再进行验收。

2 、检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与合乎要求,不合格者退回补齐或重新修改后,方可进行验收。

3 、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审查验收组对志稿进行审查验收。审稿过程中提出的审改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审稿人员签名。对合格的志稿,给予办理验收手续,由审查验收组形成审稿报告,经主持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并返回送审单位供修改时参考;对不合格的志稿,须退回修改补充,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再办理验收手续。

4 、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办公室)要根据审查验收组对志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根据审改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充实,力求进一步完善、提高。

5 、各县(市)区志稿经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送省地方志编纂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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