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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方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8〕1663号
  • 【发布日期】2008-12-17
  • 【生效日期】2008-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方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方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663号)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中方股东转让所持股权的请示》(HASL董字〔2008〕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中方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各持有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的股份,出资额分别为6.51亿元人民币;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的原有权利和义务由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继。

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变更股权结构工作完毕后及时向我会报送相关材料。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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