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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文号】原[2008]第18号
  • 【发布日期】2008-12-16
  • 【生效日期】2008-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原[2008]第18号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二批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南通正大农化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其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将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2008年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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