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云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26
  • 【生效日期】2005-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