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职成[2008]6号
  • 【发布日期】2008-12-10
  • 【生效日期】2008-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

(教职成[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学工作,进一步增强德育课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我部在认真总结2001年以来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新一轮德育课课程改革工作。现就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德育课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职业生涯和职业理想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职业能力形成。德育课教学应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做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行为养成相统一,切实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

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必修课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四门课程。心理健康作为选修课纳入德育课课程体系。其他选修课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审批后由地方组织实施。

德育课必修课程教学安排如下表:

年级
学 期
课程
学时

一年级
第一学期
职业生涯规划
32―36

第二学期
职业道德与法律
32―36

二年级
第三学期
经济政治与社会
32―36

第四学期
哲学与人生
32―36


德育选修课程的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64学时。选修课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外,还应根据国家形势发展进行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学校德育工作、学生社会实践、专业学习、顶岗实习进行预防艾滋病教育、毒品预防教育、环境教育、廉洁教育、安全教育等。

财经、政法类专业及其他文科专业,由于其专业课程与德育课在内容上有交叉,各地可按照上述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适当调整有关课程的内容和学时。

各校对以上德育课各门课程教学安排的顺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各门课程的教学时数。

三、上述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意见,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届时,2001年发布实施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停止使用。

四、我部负责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及相应的教学参考书,并协调解决本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和推荐德育课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五、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学工作的领导,做好课程改革方案实施的准备工作。2009年秋季开学之前,我部将组织编写出版德育课新教材,进行新一轮德育课课程改革国家级培训。各地、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本意见和新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好德育课教师的培训工作,为新一轮德育课课程改革方案的全面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